[2023-02-16 12:00:00]
为提高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水平,提供高质量的交易过程保障服务,营造和谐一流的服务环境,规范进场项目的交易过程,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亲切服务规范手册》等文件制定本服务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各岗位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业务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严格按照《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亲切服务规范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易活动实施当日,各项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四)协助项目实施主体维持良好的交易活动秩序,交易活动按既定程序正常进行。
第三条 专家抽取
(一)为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专家抽取岗设置ab岗,及时办理专家抽取业务。抽取过程全过程录音录像,并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各方主体的监督。
(二)服务流程及标准
1.由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求,于评标评审前3个工作日在系统中选择专家组成,并生成《专家抽取需求表》,提交监管部门。
2.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系统审核。
3.代理机构于规定时间内(开标前一个工作日上午十一点半之前)在系统中向交易中心提交专家抽取需求。
4.交易中心向省专家库中推送抽取需求。
5.系统按规定于评标评审前24小时内自动抽取专家,通过皖事通等方式自动通知专家相关信息。
6.代理机构于评标评审开始时间后,在评标室获取专家名单,并核对专家身份。
7.如出现专业类别评审专家人数不足、专家因故未能参加评审活动或出现回避等情况的,代理机构须及时提交补抽申请,专家抽取工作人员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启动评审专家补充抽取流程。
抽取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人员应及时将抽取异常情况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并如实存档待查。
第五条 开评标现场交易保障
(一)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顺利开展,设置现场巡检(含开标区巡检、评审区巡检、数字监控室巡检),提供现场项目服务保障。实现ab岗互相补位,共同作业、互相监督;并通过数字监控系统进行实施查看,提醒、监督现场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现场问题,并接受现场各服务对象的服务要求、监督。
(二)服务流程及标准
1.在项目交易实施日前1个工作日,开标区、评标区巡检协同技术人员检查项目交易(含开评标)场地、设施完备情况,有问题的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及时联系项目主体采取调整场地等方式,确保交易活动准时开始。
2.在交易项目实施当日,巡检人员应在开评标开始前及过程中协同技术人员,协助代理机构做好交易过程保障准备工作,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1)开、评标开始前,开(评)标巡检协助代理机构开启开评标场地的电灯、空调是否正常运转;启动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电子屏等相关软硬件设施,以确定项目交易条件完备。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前做好预案。
(2)评标开始前,评标巡检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专家和招标(采购)人代表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进入评标区域前,通过身份证在标室查询机上查询对应标室,并通过手机检测门进入评审室。
引导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有序进入评标区,确保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开、评标开始后,开(评)标巡检在开评标区不间断巡查,协助维护交易现场秩序,督促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组织工作,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场所整洁,督促各方主体遵守开(评)标纪律,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4)开、评标过程中,开(评)标巡检根据项目进展,及时提醒项目实施主体(含招标人)或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的项目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协调做好软、硬件及技术保障,协调做好专家食宿安排。
需隔夜评标的,协助项目实施主体(含招标人)或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隔夜评审措施。
(5)开评标结束后,开(评)标巡检提醒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关闭场地设施设备,督促代理机构及其他现场人员及时离场。
(6)数字监控室巡检通过数字监控系统对开、评标现场情况进行巡检,对发现异常及时协调、报告、记录。
3.开评标整个过程中,开标区巡检、评标区巡检在现场及时现场解决或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敦促代理机构按要求工作,并做好记录。数字监控室巡检通过数字监控系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开(评)标巡检进行现场解决或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敦促代理机构按要求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交易过程异常保障服务
1.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项目交易过程中断的,巡检应协助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及时报告。
2.交易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大异常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在做好交易过程保障服务同时,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对发现的代理机构现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因据实记录存档,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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