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21:27: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数据统计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试行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的通知》(发改制度规〔2016〕219 号)及省发改委的具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综合部数据管理岗,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数据统计,形成统计报表、台账;
交易中心信息部数据比对岗负责按省公管办要求对数据统计信息进行推送并在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各分中心数据管理岗,对属地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向市中心综合部数据管理人员提供统计数据报表;
交易中心、分中心数据管理岗按规定设置ab岗,及时办理数据统计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数据统计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计数据由交易中心电子系统自动生成,各统计责任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信息的填报并形成台账。
第五条 数据信息统计坚持“按月统计、定期分析、科学利用”的原则,各统计责任部门数据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章 数据推送与公开
第六条 交易中心信息部数据比对岗对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并保障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能实时推送省公管办。
第七条 交易中心门户网站设置统计分析栏目,信息部 数据比对岗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各进场交易类型的交易项目数、交易金额以及节约资金等交易统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统计报表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报表的填写以系统平台推送数据为基准,交易中心、各分中心数据统计岗按月形成统计表,并报送至交易中心综合部数据管理岗。
第九条 交易中心综合部数据管理岗统一汇总后,对每月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简报,报中心领导审阅。
第七章 数据利用
第十条 相关单位需凭借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介绍信方可查阅、调取统计数据资料。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统计报表采用台账形式,数据管理岗工作人员按交易类别每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第八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数据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数据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培训接替人员,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所有数据统计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应逐一列出移交清单。
第九章 统计纪律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数据统计制度规定,提供数据统计资料,认真做好数据报表统计工作,网站公示的数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无误,符合省公管办数据推送要求,不得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六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数据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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